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稅務局,自治區社保中心: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精神,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充分就業增強市場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3〕10號)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現就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其中,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管理前,全區各設區市(含自治區本級)按照2022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后,全區統一以現行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事關就業、民生,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4月19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稅務局,自治區社保中心: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精神,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充分就業增強市場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3〕10號)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現就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其中,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管理前,全區各設區市(含自治區本級)按照2022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在實施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后,全區統一以現行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事關就業、民生,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4月19日